来源:东江时报
摘要:惠州对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2015年1月~2017年1月,试行0.75元/度的上限标准,允许下浮。直流充电桩按22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交流充电桩按4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
新建居住小区、新建汽车4S店、公共停车场等要在场地、电力等方面满足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要求,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充换电停车位。日前,《惠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印发。
鼓励已建小区停车场加装充电桩
惠州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以公共交通先行策略并不变,《细则》提出,充电桩建设以新能源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充电桩建设为突破口,重点推进超市、商场、酒店、车站、社会停车场(库)和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建设公共充电桩,逐步形成充电桩服务网络,实现全面辐射,条件允许可与加油站、加气站和停车场等合建充电桩。
在居民自用方面,《细则》要求新建居住小区、新建汽车4S店、公共停车场等要在场地、电力等方面满足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要求,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充换电停车位。对于已建居民小区,则鼓励在小区停车场地有计划加建符合规定的自用充电桩,而公交、环卫、邮政、快递等特定行业停车场所符合规定的专用充电桩也得到了明确“支持”,其可按规定对外经营。
建充电桩原则上不征用土地
建设充电桩尤其是达到一定规模的公用充电桩,是否需要征用土地?《细则》明确,原则上不征用土地,而是鼓励在已建成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桩,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和用途不变。
而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桩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但如果是改建、加装充电桩,且不涉及新建建筑物及规划布局调整的,无需再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
充电桩给予一定财政补贴
《细则》明确,在2020年前,惠州对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2015年1月~2017年1月,试行0.75元/度的上限标准,允许下浮。
《细则》表示,为与省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补贴进行配套,市级财政对本市范围内的充电桩按其服务能力(主要参考充电桩额定输出功率)进行一定比例的配套补贴。
记者获悉,财政补贴申请受理时间截至2016年6月30日,逾期不办理申请将视为自动放弃申领。
用电费用
充电服务费
执行政府指导价
市民用充电桩充电,需向经营企业交纳2项费用——— 电费和充电服务费
其中充电服务费用于弥补充电桩的运营成本。《细则》明确,在2020年前,惠州对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2015年1月~2017年1月,试行0.75元/度的上限标准,允许下浮。
电费
执行差别电价
A
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充电设施用电,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惠州供电局共同认定后,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缆。
B
其他的充电设施则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
C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
D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执行的电价类别,已实行分时电价政策的,相应执行该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规定。
补贴标准
按服务能力补贴
《细则》表示,市级财政对本市范围内的充电桩按其服务能力(主要参考充电桩额定输出功率)进行一定比例的配套补贴,具体为:
直流充电桩(机/终端)按22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交流充电桩(机/终端)按4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换电站工位按20万元/工位的标准补贴。
补贴适用范围
在《惠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实施期间在惠州市范围内建成、于今年年底前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行,且在惠州登记上牌的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电桩,充电桩需符合相应国家和行业标准。
建设程序
报装
经营性集中式充电桩:由建设单位在建设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立项手续后,再向供电部门申请报装。
非经营性分散充电桩:可直接向属地供电部门申请报装。私人用户:在购车时可向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包括生产企业和其在本市销售企业)办理充电条件确认手续,自行或委托其向所在区域供电部门提出用电报装申请,由其或委托符合规定的单位进行自用充电设施工程建设。
建设
充电桩建设运营单位可在居民住宅小区为私人用户建设充电桩,私人用户也可通过自建、委托代建等方式建设自用充电桩。
私人用户在居民住宅小区固定停车位建设充电桩的,小区物业、业委会应予支持和配合。
验收
充电桩建成后,建设单位向所在区域供电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工程检验合格,办结相关手续(签订用电合同)后,由供电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装表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