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第一电动车网
[摘要]到2017年底,安徽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累计产销量达到7万辆以上。鼓励个人拥有的充电设施对外提供充电服务,省有关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的服务标准。
4月初,安徽省政府公布了《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到2017年底,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累计产销量达到7万辆以上。到2020年,全省新能源汽车生产能力达到20万辆以上。到2017年,在全省累计建设充(换)电站50个左右、充电桩3.5万个左右。
数说总体目标
1、到2017年底,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累计产销量达到7万辆以上。到2020年,全省新能源汽车生产能力达到20万辆以上。
2、到2020年,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技术整体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掌握相关专利达到2500件以上,其中,动力电池模块比能量达到300瓦时/公斤以上,成本降至1.5元/瓦时以下,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
3、到2017年,新能源汽车生产省内零部件配套率达到60%以上。到2020年,省内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的产品技术水平和生产规模满足全省新能源汽车发展需要,并销往省外、国外市场。
4、到2017年,在全省累计建设充(换)电站50个左右、充电桩3.5万个左右。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全省、布局合理、设备先进的充电设施服务网络,能够满足新能源汽车运行需要。
5、到2017年底,在全省累计推广新能源汽车达到4万辆以上;到2020年,新能源汽车在公共服务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在全省范围全面推广。
6、从2015年起,各市要在土地供应条件中明确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充电设施配建要求,新建办公楼、商场、酒店等公共建筑类项目和城市公共停车场,原则上应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2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新建住宅小区原则上应按不低于小区停车位总数1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
7、安徽省明确提出,将充电设施纳入高速公路配套设施建设等要求,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有条件的加油站,原则上应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2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鼓励已建成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有条件的加油站改造增建充电桩。
8、从2015年起,合肥、芜湖市公共服务领域每年新增或更新车辆中的新能源汽车比例应不低于30%。探索开通城际间新能源汽车客运专线,不断增加营运路线和规模,并逐步向全省范围扩展。
9、从2015年起,省本级及合肥、芜湖市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并逐步扩大应用规模。
鼓励私人充电桩对外提供充电服务
安徽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整车租赁、电池租赁、售后维修以及电池维护与回收等领域。各地可通过给予特许经营权等方式保护投资主体初期利益,引导商业场所将充电费、服务费与停车收费相结合给予优惠,鼓励个人拥有的充电设施对外提供充电服务,省有关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的服务标准。探索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有效模式,力争到2017年基本建立覆盖全省的废旧电池回收处置和循环利用体系。
安徽省将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等服务,在公共服务领域探索并推广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的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运营模式,在个人使用领域探索分时租赁、车辆共享、整车租赁以及按揭购买新能源汽车等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