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EV视界
一、充电桩国标正式发布实施
2015年12月28日,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联合国家能源局、工信部、科技部等部门,在京发布新修订的电动汽车充电接口及通信协议5项国家标准,新标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电动汽车充电用接口及通信协议作为实现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的基本要素,其技术内容的统一和规范,是保证电动汽车与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技术基础。此次5项标准修订全面提升了充电的安全性和兼容性。
在安全性方面,新标准增加了充电接口温度监控、电子锁、绝缘监测和泄放电路等功能,细化了直流充电车端接口安全防护措施,明确禁止不安全的充电模式应用,能够有效避免发生人员触电、设备燃烧等事故,保证充电时对电动汽车以及使用者的安全。
在兼容性方面,交直流充电接口型式及结构与原有标准兼容,新标准修改了部分触头和机械锁尺寸,但新旧插头插座能够相互配合,直流充电接口增加的电子锁止装置,不影响新旧产品间的电气连接,用户仅需更新通信协议版本,即可实现新供电设备和电动汽车能够保障基本的充电功能。
中投顾问在《2016-2020年中国充电桩行业市场深度调研及投资前景预测报告》
中提出,目前,我国电动汽车直流接口、控制导引电路、通信协议等国家标准与美国、欧洲、日本并列为世界4大直流充电接口标准,显著提升了中国在国际充换电领域的影响力。
新标准对充电接口和通信协议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为充电设施质量保证体系提供了技术保障,确保了电动汽车与充电设施的互联互通,避免了市场的无序发展和充电“孤岛”,有利于降低因不兼容而造成的社会资源浪费,对促进电动汽车产业政策落地,增强购买使用电动汽车消费信心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截止至2015年年底,全国已建成充换电站3600座,公共充电桩4.9万个,较2014年底增加1.8万个,同比增速58%。
二、《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促进新能源汽车应用,有利于缓解能源与环境压力、推动汽车产业结构优化和消费升级。2015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部署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解决电动汽车充电难题。
(一)加速设施建设
近年来,我国新能源(600617)汽车应用逐步推进。截至2014年年底,我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已经超过12万辆。2015年上半年,我国新能源汽车共生产76223辆,销售72711辆,同比分别增长2.5倍和2.4倍。
随着新能源汽车走进千家万户,充电设施的相对缺乏更加凸显。截至2014年底,我国建成充换电站780座,交直流充电桩3.1万个。
总体来看,建设的速度相对滞后,已经成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短板或瓶颈之一。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但仍存在认识不统一、配套政策不完善、协调推进难度大、标准规范不健全等问题。
针对充电难题,此次意见明确,坚持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按照“桩站先行”的要求,分类有序推进建设,确保建设规模适度超前。
在建设目标方面,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满足超过500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建立较完善的标准规范和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
国家电网公司是充电桩建设的重点企业之一,截至2014年底,其已累计建成充换电站618座、充电桩2.4万个。下一步,国家电网将推进高速公路快充网络及重点城市充电网络建设,加快“四纵四横”高速公路快充网络及京津冀鲁、长三角地区主要城市间高速公路快充网络建设。同时,加快重点城市公共快充网络建设和完善,并为电动公交、环卫、公务等电动汽车配套建设专用充电设施。
(二)统一充电标准
充电设施标准不统一,不仅会造成重复建设,更会影响用户体验。此次意见明确了“统一标准、通用开放”的原则,提出要加快制修订充换电关键技术标准,并促进不同充电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提高设施通用性和开放性。
就像原来手机充电设施一样,也都是五花八门的,大家有一堆充电器,一堆电池,现在逐步走向完善、走向统一、走向标准。
在标准建设方面将有多项工作陆续推进,一是尽快完成充电接口和通信协议等关键国家标准的修订稿发布;二是新版国标发布以后,要对存量的充电设施进行改造升级,尽快实现充电标准全国统一;三是制定无线充电等新型充电技术标准;四是计量、计费、结算等运营服务管理规范。同时,还要加快建立充电基础设施道路交通标识体系。
(三)完善扶持政策
用户居住地是新能源汽车充电的重要场所,也是当前充电设施建设的难点之一。居民小区建设充电桩遇到的主要困难一方面是车位不足,另一方面是安装充电桩涉及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产权单位等多方,实际操作中协调难度较大。
此次意见特别提出,鼓励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通过在居民区配建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在增量方面,意见提出,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为电动汽车配建充电设施已被列入住建部印发的《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意味着充电网络建设步入加速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建司副司长刘贺明表示,该导则旨在破解长期困扰城市交通的难停车、乱停车的问题,其中,要求停车场应按标准和要求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意见还明确了七大扶持政策:一要简化规划建设审批;二要加大补贴力度,加快制定“十三五”期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奖励办法;三要拓宽多元融资渠道,有效整合各类公共资源为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创造条件;四要加大用地支持力度;五要加大业主委员会协调力度,制定全国统一的私人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六要支持关键技术研发;七要明确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完善有关制度和标准。
三、《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是2015年10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配套文件。
与《指导意见》重在指导具体工作开展有所区别,《发展指南》侧重于对未来对我国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提供指导,不仅提出了我国“十三五”阶段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总体目标,而且还提出了分区域和分场所建设的目标与路线图。
我国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目标是到2020年,建成集中充换电站1.2万座,分散充电桩480万个,满足全国500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一)分区域建设
《发展指南》将全国分为加快发展区、示范推广区、积极促进地区三个区域,并提出了分区域建设目标。
首先,在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山东、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广东、海南等电动汽车发展基础良好、雾霾治理任务较重,应用条件优越的加快发展地区,新建充换电站7400座,充电桩250万个,满足266万辆电动汽车的需求。
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7;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0.9公里;其他城市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力争达到1:12,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力争小于2公里。
率先建成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个雾霾防治重点区域的城际快充网络,各主要城市间实现互联互通。
其次,在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示范推广区,到2020年新增集中式充换电站超过4300座,分散式充电桩超过220万个,以满足超过233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8;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1公里;其他城市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力争达到1:15,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力争小于2.5公里。
加强与加快发展地区的互联互通,以高速公路为基础,逐步推进全国范围的城际快充网络建设。
再者,在广西、西藏、青海、宁夏、新疆等尚未被纳入国家新能源推广应用范围的积极促进地区,到2020年新增集中式充换电站超过400座,分散式充电桩超过10万个,以满足超过11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省会等主要城市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12,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2公里;按需开展城际快充网络建设。
(二)分场所建设
《发展指南》还提出了分场所的建设目标。
国家要求,结合公交、出租、环卫与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用停车场所,适当补充独立占地的充换电站,新建超过3850座公交车充换电站,2500座出租车充换电站、2450座环卫与物流等专用车充电站。
在居民区,建成超过280万个用户专用充电桩,鼓励有条件的设施对社会公众开放;在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写字楼和工业园区等单位内部停车场,建成超过150万个用户专用充电桩。鼓励有条件的设施对社会公众开放。
在交通枢纽、大型文体设施、城市绿地、大型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路边停车位等城市公共停车场所,建成超过2400座城市公共充电站与50万个分散式公共充电桩,满足临时补电需要。
在城际高速公路服务区,2015年之前初步形成“四纵两横三环(四纵:京沪高速、京港澳高速、沈海高速、京台高速;两横:青银高速、沪蓉高速;三环: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的城际快充网络,建成超过500座城市快充站。
2020年之前,形成“四纵四横”(四纵:沈海、京沪、京台、京港澳;四横:青银、连霍、沪蓉和沪昆)城际快充网络,建成超过1000座城市快充站。
(三)充电服务盈利模式尚未成熟
上述目标的实现并不容易,因为现在充电服务还没有特别清晰的商业模式。
《发展指南》提出,充电服务尚未形成成熟的商业模式。在部分城市的公交、出租等特定领域,通过实行燃油对价、峰谷电价、充电服务等措施,商业模式取得一定进展,但仍不具备大范围推广应用条件。在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共充电服务领域,商业模式探索处于起步阶段,由于电动汽车数量少、设备利用率低、价格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充电服务企业普遍亏损。
针对上述问题,国家能源局提出,首先要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地方政府应有效整合公交、出租场站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培育市场主体,为社会资本进入创造条件。目前社会资本对充电桩的建设还处于观望状态,这个行业的商业模式并不清楚。
其次,地方政府重点要尽早出台充电服务的分类指导价格、财政补贴实施细则、为企业提供稳定的政策预期,营造有利的投资环境。
第三,充电服务企业要发挥创新主体的作用,通过积极探索与商业设施、整车销售及售后等方面的合作,利用好融资租赁、特许经营权质押、合同能源管理等业务模式,引入众筹、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等“互联网”的新兴业务模式,拓展智能充放电、电子商务和广告等增值服务的多种方式进行商业模式创新,提升企业盈利能力。
充电服务短期难以通过充电服务费用收费来实现盈利,企业可以考虑通过拉动集团内部产业上游的装备制造和下游的商贸流通来获取收益,这块业务现在还属于战略投资期。
充电服务本身无法盈利,投资回收周期太长。所以并不指望单独盈利,而是融入乐视的超级汽车生态系统,在生态系统重获得回报。
(四)2016年3月底前地方发布充电基础设施规划
为了确保《指导意见》和《发展指南》落地,国家明确了组织实施体系。
首先,根据《发展指南》各地方政府要承担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将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纳入政府专项管理,建立由发展改革(能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明确指责分工,完善配套政策。在2016年3月底前,发布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制定出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并抓好实施。
从地方政府层面来看,目前已有10个省市出台了充电基础设施的相关政策;已有15个省市出了新能源推广方面的政策,希望其余16个省(市、区)要加快这方面的研究和政策力度。
由各地制定出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并不是一个最终选择,这容易导致部分地区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地方保护现象,并造成市场的分割。
其次,《指导意见》提出,要在中央政府层面加强协调,依托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部际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有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具体而言,能源局从严格标准执行、理顺定价机制、加强供电监管、促进互联互通、引入社会资本等方面加快完善充电服务监管;住建部、国土资源部、公安部要从规划建设标准、设施用地、消防安全、交通标识等方面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创造有利条件;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要通过加大财政支持强化金融服务与保障等方式,增强社会资本信心。国管局、国资委要分别指导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率先在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协调配合工作。